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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 u a j i a n F u n d     上 海 华 健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公 益 基 金 会       上 海 华 健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公 益 基 金 会 是 以 支 持 与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伤 害 预 防 和 安 全 健 康 促 进 相 关 的 研 究 和 实 践 为 宗 旨 的 基 金 会 。       基 金 会 自 2 0 1 5 年 成 立 以 来 , 支 持 引 进 国 外 的 伤 害 预 防 项 目 , 如 医 院 内 的 跌 落 预 防 ; 推 动 多 动 症 儿 童 科 普 项 目 和 秋 季 儿 童 健 康 普 及 项 目 。 同 时 , 支 持 心 肺 复 苏 在 中 国 的 普 及 , 并 发 布 数 份 与 儿 童 伤 害 有 关 的 数 据 报 告 。 基 金 会 从 伤 害 研 究 、 伤 害 干 预 宣 传 教 育 、 和 相 关 标 准 与 政 策 促 进 都 给 予 了 支 持 与 促 进 。 基 金 会 同 时 协 调 全 球 儿 童 安 全 组 织 ( 中 国 ) 的 专 业 技 术 等 资 源 共 同 支 持 相 关 的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项 目 , 支 持 伤 害 领 域 的 能 力 建 设 和 相 关 培 训 。 基 金 会 同 时 接 受 个 人 、 企 业 的 资 金 捐 赠 与 物 品 捐 赠 , 用 于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。  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: 1 ) 与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伤 害 相 关 的 研 究 : 如 伤 害 数 据 收 集 、 分 析 , 伤 害 危 险 因 素 分 析 、 政 策 法 规 回 顾 等 。 研 究 结 果 能 为 干 预 措 施 提 供 指 引 , 具 有 可 实 施 性 。 2 ) 与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伤 害 相 关 的 实 践 : 干 预 宣 传 类 实 践 项 目 : 包 括 大 众 宣 传 、 媒 体 教 育 、 以 及 任 何 形 式 的 宣 传 类 实 践 项 目 , 需 要 明 确 的 宣 传 干 预 目 标 教 育 类 实 践 项 目 : 明 确 教 育 对 象 、 干 预 认 知 、 行 为 目 标 的 教 育 类 实 践 项 目 , 如 各 类 伤 害 预 防 课 程 研 发 、 课 程 实 践 、 教 学 评 估 等 。 教 学 知 识 点 和 教 育 干 预 手 段 和 形 式 具 备 引 领 性 和 创 新 性 。 能 力 建 设 类 项 目 : 咨 询 辅 导 、 技 术 服 务 等 与 可 持 续 机 制 建 设 相 关 的 能 力 建 设 类 实 践 活 动 , 如 儿 童 乘 客 安 全 认 证 技 术 师 、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伤 害 预 防 认 证 讲 师 、 青 年 病 床 边 的 伤 害 预 防 咨 询 师 。 “ 病 床 边 的 伤 害 预 防 咨 询 项 目 ” ( B e d s i d e C o u n s e l i n g ) 项 目 : 为 因 伤 害 住 院 诊 治 的 患 儿 家 庭 提 供 在 病 床 边 的 伤 害 预 防 专 业 咨 询 指 导 服 务 和 相 关 居 家 环 境 改 进 的 工 具 , 以 降 低 受 伤 患 儿 二 次 伤 害 的 发 生 。 此 项 目 已 在 新 西 兰 、 以 色 列 、 奥 地 利 、 美 国 、 澳 大 利 亚 等 国 家 开 展 被 证 明 循 证 有 效 。 3 ) 接 受 捐 赠 : 接 受 个 人 、 企 业 的 资 金 捐 赠 与 物 品 捐 赠 , 用 于 儿 童 及 青 少 年 。 捐 赠 资 金 或 物 品 可 用 于 指 定 地 区 的 机 构 、 幼 儿 园 、 学 校 、 医 院 社 区 等 。 也 可 邀 请 员 工 加 入 捐 赠 计 划 项 目 。         上 海 华 健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公 益 基 金 会 同 时 协 调 全 球 儿 童 安 全 组 织 ( 中 国 ) 的 专 业 技 术 等 资 源 共 同 支 持 相 关 的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项 目 。 我 们 希 望 通 过 基 金 会 的 努 力 , 让 社 会 各 界 更 多 的 参 与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活 动 , 从 而 使 我 们 的 儿 童 远 离 伤 害 。 地 址 : 上 海 市 徐 汇 区 斜 土 路 2 4 5 1 号 4 0 3 室 邮 编 : 2 0 0 0 3 0 捐 赠 热 线 : 0 2 1 6 4 8 6 7 1 6 0 网 址 : h t t p : / / w w w . h u a j i a n f . c n / 邮 箱 : s a f e k i d s @ s a f e k i d s c h i n a . o r g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微 信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微 博 实 用 安 全 工 / 教 具 捐 赠 计 划 小 工 具 , 大 安 全 儿 童 无 伤 害 点 滴 奉 献 助 力 儿 童 健 康 圆 梦       儿 童 伤 害 是 全 球 的 挑 战 。 数 据 告 诉 我 们 , 每 天 有 2 2 7 0 个 孩 子 死 于 伤 害 。 在 中 国 , 儿 童 伤 害 是 1 1 4 岁 儿 童 的 第 一 死 亡 原 因 。 但 如 果 在 世 界 各 地 采 用 已 证 明 行 之 有 效 的 伤 害 预 防 措 施 , 那 么 每 天 可 以 至 少 挽 救 1 0 0 0 儿 童 的 生 命 ( W H O ) 。 已 证 明 行 之 有 效 的 伤 害 预 防 措 施 包 括 使 用 实 用 的 安 全 工 具 。 研 究 告 诉 我 们 , 近 5 0 % 的 儿 童 伤 害 发 生 在 家 中 , 给 儿 童 提 供 一 个 安 全 的 居 家 环 境 , 培 养 儿 童 良 好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行 为 习 惯 是 非 常 必 要 的 。 一 、 实 用 安 全 工 具 — — 居 家 安 全 环 境 改 进 工 具 包 通 过 一 系 列 实 用 的 安 全 工 具 帮 助 家 长 改 进 现 有 的 居 家 环 境 , 找 到 危 险 因 素 , 使 用 安 全 工 具 解 决 危 险 , 教 会 儿 童 安 全 意 识 , 让 家 变 成 一 个 安 全 的 港 湾 。 工 具 包 主 要 工 具 : 1 ) 家 庭 5 S 原 则 风 险 检 查 学 习 绘 本 及 贴 纸 2 ) 窗 户 限 位 器 、 抽 屉 橱 柜 锁 、 防 门 夹 、 物 品 安 全 尺 寸 检 查 桶 3 ) 煤 气 安 全 、 预 防 烧 烫 伤 、 预 防 溺 水 等 安 全 贴 士 卡 赠 送 对 象 : 学 龄 前 儿 童 赠 送 单 位 : 幼 儿 园 、 医 院 、 社 区 、 企 业 捐 赠 方 式 : 1 ) 个 人 或 企 业 购 买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具 包 , 捐 赠 给 员 工 、 家 庭 、 社 区 、 学 校 等 场 所 。 2 ) 个 人 或 企 业 购 买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具 包 并 由 基 金 会 统 一 捐 赠 给 社 区 、 学 校 等 场 所 。 3 ) 工 具 包 起 订 数 量 为 1 0 个 , 单 价 8 5 元 一 个 。 * 捐 赠 个 人 或 企 业 的 名 称 可 以 印 在 工 具 包 上 , 注 明 捐 赠 方 , 如 : x x x 支 持 捐 赠 。   二 、 实 用 安 全 教 具 — — 安 全 教 育 魔 盒 系 列 这 是 一 系 列 以 “ 行 为 为 导 向 ” 教 学 理 念 来 设 计 的 安 全 教 育 课 程 。 它 把 认 知 与 行 为 紧 密 联 系 起 来 , 通 过 精 心 挑 选 的 道 具 , 让 学 习 者 在 体 验 中 提 升 认 知 、 促 进 行 为 改 变 , 同 时 通 过 家 庭 教 育 的 促 进 , 把 行 为 变 为 日 常 习 惯 。 这 也 就 是 我 们 追 求 的 伤 害 预 防 的 教 育 与 宣 传 需 要 最 终 促 进 人 们 行 为 的 改 变 。 此 系 列 魔 盒 的 教 学 以 全 球 循 证 为 基 础 , 引 进 最 新 的 伤 害 预 防 理 论 , 并 依 据 全 球 儿 童 安 全 组 织 的 研 究 与 各 国 的 优 秀 案 例 来 开 发 适 合 我 们 中 国 儿 童 的 课 件 与 互 动 学 习 体 验 。 每 一 套 安 全 教 育 魔 盒 包 都 含 有 课 件 、 有 趣 的 互 动 体 验 和 多 种 辅 助 工 具 , 以 及 课 后 巩 固 资 料 , 有 效 地 提 高 了 学 生 者 对 知 识 的 认 知 , 对 行 为 改 变 的 主 动 性 。 安 全 教 育 魔 盒 系 列 包 含 : 从 幼 儿 园 到 初 中 不 同 年 龄 段 的 交 通 安 全 魔 盒 、 一 盔 一 带 特 别 版 、 居 家 安 全 魔 盒 、 用 药 安 全 魔 盒 、 运 动 安 全 魔 盒 、 溺 水 预 防 魔 盒 、 视 力 健 康 魔 盒 、 煤 气 安 全 与 预 防 烧 烫 伤 魔 盒 等 , 也 可 根 据 学 习 者 年 龄 段 、 主 题 定 制 魔 盒 。 安 全 教 育 魔 盒 系 列 主 要 内 容 : 1 ) 志 愿 者 授 课 纲 要 与 教 学 大 纲 2 ) 课 件 3 ) 课 件 相 关 互 动 体 验 教 具 4 ) 家 校 互 动 材 料 * 不 同 魔 盒 根 据 不 同 设 计 , 所 含 内 容 会 有 所 差 异 。 赠 送 对 象 : 幼 儿 、 学 生 赠 送 单 位 : 幼 儿 园 、 学 校 、 社 区 、 企 业 工 会 、 医 院 捐 赠 方 式 : 1 ) 个 人 或 企 业 购 买 一 定 数 量 的 魔 盒 , 捐 赠 给 员 工 、 家 庭 、 社 区 、 学 校 等 场 所 。 2 ) 个 人 或 企 业 购 买 一 定 数 量 的 工 具 包 并 由 基 金 会 统 一 捐 赠 给 社 区 、 学 校 等 场 所 。 * 捐 赠 个 人 或 企 业 的 名 称 可 以 印 在 工 具 包 上 , 注 明 捐 赠 方 , 如 : x x x 支 持 捐 赠 。 * 个 人 或 企 业 捐 赠 魔 盒 后 , 可 与 受 赠 方 沟 通 , 一 起 开 展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相 关 活 动 或 课 程 。 上 海 华 健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公 益 基 金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名 称 是 上 海 华 健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公 益 基 金 会 。 第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是 从 事 公 益 性 、 非 营 利 性 活 动 的 慈 善 组 织 , 主 要 活 动 范 围 在 上 海 市 。 第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全 面 领 导 , 根 据 中 国 共 产 党 章 程 的 规 定 , 设 立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组 织 , 开 展 党 的 活 动 , 为 党 组 织 的 活 动 提 供 必 要 条 件 。 若 正 式 党 员 人 数 少 于 3 名 暂 不 具 备 单 独 建 立 党 组 织 的 条 件 , 可 以 通 过 建 立 联 合 党 组 织 或 指 定 一 名 党 员 担 任 党 建 工 作 联 络 员 或 由 上 级 党 组 织 选 派 党 建 工 作 指 导 员 等 方 式 , 在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党 的 工 作 。 本 基 金 会 邀 请 党 组 织 负 责 人 参 加 或 列 席 本 基 金 会 管 理 层 会 议 。 党 组 织 对 本 基 金 会 重 要 事 项 决 策 、 重 要 业 务 活 动 、 大 额 经 费 开 支 、 接 收 大 额 捐 赠 、 开 展 涉 外 活 动 等 提 出 意 见 。 第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宗 旨 : 降 低 儿 童 因 伤 害 而 发 生 的 死 亡 率 与 伤 害 发 生 率 , 促 进 儿 童 健 康 成 长 。 第 五 条 本 基 金 会 遵 守 宪 法 、 法 律 、 法 规 和 国 家 政 策 , 践 行 社 会 主 义 核 心 价 值 观 , 遵 守 社 会 道 德 风 尚 。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, 应 当 遵 循 合 法 、 自 愿 、 诚 信 、 非 营 利 的 原 则 , 不 得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、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合 法 权 益 。 第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公 开 募 捐 , 应 当 依 法 取 得 公 开 募 捐 资 格 并 遵 守 《 慈 善 法 》 、 《 慈 善 组 织 公 开 募 捐 管 理 办 法 》 等 相 关 规 定 。 第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原 始 基 金 数 额 为 人 民 币 2 0 0 万 元 , 来 源 于 崔 民 彦 个 人 捐 赠 , 均 为 合 法 的 捐 赠 财 产 。 第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是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;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是 上 海 市 妇 女 联 合 会 。 第 九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住 所 : 上 海 市 静 安 区 洛 川 中 路 8 4 0 号 2 幢 1 1 1 室 。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 十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业 务 范 围 : 资 助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的 课 题 研 究 、 宣 传 和 教 育 。 本 基 金 会 严 格 按 照 核 准 的 章 程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, 活 动 不 超 越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 围 , 做 到 公 开 、 透 明 。 第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从 事 慈 善 活 动 的 领 域 : 符 合 慈 善 法 规 定 的 其 他 公 益 活 动 , 具 体 为 : 资 助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的 课 题 研 究 、 宣 传 和 教 育 。 第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慈 善 信 托 业 务 , 按 照 《 慈 善 法 》 和 《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信 托 法 》 的 有 关 规 定 进 行 。 第 十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慈 善 活 动 , 遵 守 《 慈 善 法 》 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。 第 三 章 组 织 机 构 、 负 责 人 第 十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由 5 名 理 事 组 成 理 事 会 。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每 届 任 期 为 5 年 , 任 期 届 满 , 连 选 可 以 连 任 。 第 十 五 条 理 事 的 资 格 : ( 一 )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; ( 二 ) 热 心 基 金 会 所 从 事 的 公 益 事 业 ; ( 三 ) 具 有 与 业 务 工 作 相 适 应 的 工 作 经 历 和 工 作 经 验 ; ( 四 ) 能 够 尽 职 尽 责 , 保 障 捐 赠 财 产 的 使 用 符 合 捐 赠 人 的 意 愿 和 基 金 会 的 公 益 目 的 , 保 障 基 金 会 财 产 的 安 全 和 保 值 增 值 。 ( 五 ) 廉 洁 奉 公 , 办 事 公 道 。 第 十 六 条 理 事 的 产 生 和 罢 免 : ( 一 ) 第 一 届 理 事 由 主 要 捐 赠 人 、 发 起 人 分 别 提 名 并 与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共 同 协 商 确 定 ; ( 二 ) 理 事 会 换 届 改 选 时 , 由 理 事 会 、 主 要 捐 赠 人 与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共 同 协 商 产 生 候 选 人 并 组 织 换 届 领 导 小 组 , 组 织 全 部 候 选 人 共 同 选 举 产 生 新 一 届 理 事 ; ( 三 ) 增 补 、 罢 免 理 事 , 理 事 会 应 当 与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协 商 并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; ( 四 ) 相 互 间 有 近 亲 属 关 系 的 基 金 会 理 事 , 总 数 不 得 超 过 理 事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; ( 五 ) 理 事 的 选 举 和 罢 免 结 果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备 案 。 第 十 七 条 理 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: ( 一 ) 选 举 权 、 被 选 举 权 、 表 决 权 ; ( 二 ) 批 评 权 、 建 议 权 、 监 督 权 ; ( 三 ) 参 与 积 极 会 内 部 事 务 管 理 ; ( 四 ) 积 极 参 加 和 支 持 基 金 会 的 各 项 公 益 活 动 ; ( 五 ) 遵 守 基 金 会 章 程 , 维 护 基 金 会 合 法 权 益 ; ( 六 ) 贯 穿 基 金 会 宗 旨 , 执 行 基 金 会 宗 旨 , 执 行 基 金 会 的 决 议 , 完 成 基 金 会 交 办 的 任 务 。 第 十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决 策 机 构 是 理 事 会 。 理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制 定 、 修 改 章 程 ; ( 二 ) 选 举 、 罢 免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; ( 三 ) 决 定 重 大 业 务 活 动 计 划 , 包 括 资 金 的 募 集 、 管 理 和 使 用 计 划 ; ( 四 ) 年 度 收 支 预 算 及 决 算 审 定 ; ( 五 ) 制 定 内 部 管 理 制 度 ; ( 六 ) 决 定 设 立 办 事 机 构 、 分 支 机 构 、 代 表 机 构 ; ( 七 ) 决 定 由 秘 书 长 提 名 的 副 秘 书 长 和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的 聘 免 ; ( 八 ) 听 取 、 审 议 秘 书 长 的 工 作 报 告 , 检 查 秘 书 长 的 工 作 ; ( 九 ) 决 定 基 金 会 的 分 立 、 合 并 或 终 止 ; ( 十 )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。 第 十 九 条 理 事 会 每 年 至 少 召 开 2 次 会 议 。 理 事 会 会 议 由 理 事 长 负 责 召 集 和 主 持 。 有 三 分 之 一 理 事 提 议 , 必 须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。 如 理 事 长 不 能 或 不 召 集 会 议 的 , 提 议 理 事 可 推 选 召 集 人 。 召 开 理 事 会 会 议 , 理 事 长 或 召 集 人 需 提 前 5 个 工 作 日 通 知 全 体 理 事 、 监 事 。 第 二 十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; 理 事 会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理 事 过 半 数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。 下 列 重 要 事 项 的 决 议 , 须 经 出 席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: ( 一 ) 章 程 的 修 改 ; ( 二 ) 选 举 或 者 罢 免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; ( 三 ) 章 程 规 定 的 重 大 募 捐 、 投 资 活 动 ; ( 四 ) 基 金 会 的 分 立 、 合 并 ; 重 大 投 资 方 案 应 当 经 决 策 机 构 组 成 人 员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同 意 。 第 二 十 一 条 理 事 会 会 议 应 当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。 形 成 决 议 的 , 应 当 由 出 席 理 事 审 阅 、 签 名 。 理 事 会 决 议 违 反 法 律 、 法 规 或 章 程 规 定 , 致 使 基 金 会 遭 受 损 失 的 , 参 与 决 议 的 理 事 应 当 承 担 责 任 。 但 经 证 明 在 表 决 时 反 对 并 记 载 于 会 议 记 录 的 , 该 理 事 可 免 除 责 任 。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设 监 事 会 , 由 监 事 3 名 组 成 。 监 事 任 期 与 理 事 任 期 相 同 , 期 满 可 以 连 任 。 监 事 会 设 监 事 长 1 名 , 监 事 长 由 监 事 会 选 举 或 罢 免 。 第 二 十 三 条 理 事 、 理 事 的 近 亲 属 和 基 金 会 财 会 人 员 不 得 任 监 事 。 第 二 十 四 条 监 事 的 产 生 和 罢 免 : ( 一 ) 监 事 由 主 要 捐 赠 人 选 派 ; ( 二 )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选 派 ; ( 三 )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根 据 工 作 需 要 选 派 ; ( 四 ) 监 事 的 变 更 依 照 其 产 生 程 序 。 第 二 十 五 条 监 事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: 监 事 依 照 章 程 规 定 的 程 序 检 查 基 金 会 财 务 和 会 计 资 料 , 监 督 理 事 会 遵 守 法 律 和 章 程 的 情 况 。 监 事 列 席 理 事 会 会 议 , 有 权 向 理 事 会 提 出 质 询 和 建 议 , 并 应 当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、 相 关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反 映 情 况 。 监 事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会 章 程 , 忠 实 履 行 职 责 。 第 二 十 六 条 在 本 基 金 会 领 取 报 酬 的 理 事 不 得 超 过 理 事 总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一 。 监 事 和 未 在 基 金 会 担 任 专 职 工 作 的 理 事 不 得 从 基 金 会 获 取 报 酬 。 本 基 金 会 负 责 人 和 工 作 人 员 不 得 在 本 基 金 会 投 资 的 企 业 兼 职 或 者 领 取 报 酬 。 第 二 十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遇 有 个 人 利 益 与 基 金 会 利 益 关 联 时 , 不 得 参 与 相 关 事 宜 的 决 策 ; 基 金 会 理 事 、 监 事 及 其 近 亲 属 不 得 与 基 金 会 有 任 何 交 易 行 为 。 第 二 十 八 条 理 事 会 设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和 秘 书 长 , 从 理 事 中 选 举 产 生 。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: ( 一 ) 在 本 基 金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; ( 二 )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 0 周 岁 ,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; ( 三 ) 身 体 健 康 ,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。 第 三 十 条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人 员 , 不 能 担 任 本 基 金 会 的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: ( 一 ) 属 于 现 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的 ; ( 二 )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管 制 、 拘 役 或 者 有 期 徒 刑 , 刑 期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; ( 三 ) 因 犯 罪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正 在 执 行 期 间 或 者 曾 经 被 判 处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; ( 四 ) 曾 在 因 违 法 被 撤 销 登 记 的 基 金 会 担 任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或 者 秘 书 长 , 且 对 该 基 金 会 的 违 法 行 为 负 有 个 人 责 任 , 自 该 基 金 会 被 撤 销 之 日 起 未 逾 5 年 的 。 ( 五 ) 无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或 者 限 制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的 ; ( 六 ) 在 被 吊 销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被 取 缔 的 组 织 担 任 负 责 人 , 自 该 组 织 被 吊 销 登 记 证 书 或 者 被 取 缔 之 日 起 未 逾 五 年 的 ; ( 七 )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。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理 事 长 、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每 届 任 期 5 年 , 连 任 不 超 过 两 届 。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超 届 连 任 的 , 须 经 理 事 会 特 殊 程 序 表 决 通 过 ,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后 , 方 可 任 职 。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不 得 由 同 一 人 兼 任 。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为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本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不 兼 任 其 他 任 何 组 织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。 本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由 中 国 内 地 居 民 担 任 。 本 基 金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在 任 期 间 , 基 金 会 发 生 违 反 《 基 金 会 管 理 条 例 》 和 本 章 程 的 行 为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相 关 责 任 。 因 法 定 代 表 人 失 职 , 导 致 基 金 会 发 生 违 法 行 为 或 基 金 会 财 产 损 失 的 , 法 定 代 表 人 应 当 承 担 个 人 责 任 。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理 事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会 议 ; ( 二 ) 检 查 理 事 会 决 议 的 落 实 情 况 ; ( 三 ) 代 表 基 金 会 签 署 重 要 文 件 ; 本 基 金 会 副 理 事 长 、 秘 书 长 在 理 事 长 领 导 下 开 展 工 作 ,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: ( 一 ) 主 持 开 展 日 常 工 作 , 组 织 实 施 理 事 会 决 议 ; ( 二 ) 组 织 实 施 基 金 会 年 度 公 益 活 动 计 划 ; ( 三 ) 拟 订 资 金 的 筹 集 、 管 理 和 使 用 计 划 ; ( 四 ) 拟 订 基 金 会 的 内 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, 报 理 事 会 审 批 ; ( 五 ) 协 调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; ( 六 ) 提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副 秘 书 长 以 及 财 务 负 责 人 ,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; ( 七 ) 提 议 聘 任 或 解 聘 各 机 构 主 要 负 责 人 , 由 理 事 会 决 定 ; ( 八 ) 决 定 各 机 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聘 用 或 辞 退 ; ( 九 ) 章 程 和 理 事 会 赋 予 的 其 他 职 权 。 第 四 章 财 产 的 管 理 和 使 用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慈 善 财 产 来 源 于 : ( 一 ) 发 起 人 捐 赠 、 资 助 的 创 始 财 产 ; ( 二 ) 自 然 人 、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自 愿 捐 赠 ( 三 ) 投 资 收 益 ; ( 四 ) 其 他 的 合 法 收 入 。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募 捐 、 接 受 捐 赠 ,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, 符 合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慈 善 活 动 的 业 务 范 围 。 第 三 十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接 受 捐 赠 , 应 当 向 捐 赠 人 开 具 由 财 政 部 门 统 一 监 ( 印 ) 制 的 捐 赠 票 据 。 捐 赠 票 据 应 当 载 明 捐 赠 人 、 捐 赠 财 产 的 种 类 及 数 量 、 本 基 金 会 名 称 和 经 办 人 姓 名 、 票 据 日 期 等 。 捐 赠 人 匿 名 或 者 放 弃 接 受 捐 赠 票 据 的 ,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做 好 相 关 纪 录 。 捐 赠 人 要 求 签 订 书 面 捐 赠 协 议 的 ,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与 捐 赠 人 签 订 书 面 捐 赠 协 议 。 书 面 捐 赠 协 议 包 括 捐 赠 人 和 本 基 金 会 名 称 , 捐 赠 财 产 的 种 类 、 数 量 、 质 量 、 用 途 、 交 付 时 间 等 内 容 。 捐 赠 人 与 本 基 金 会 约 定 捐 赠 财 产 的 用 途 和 受 益 人 时 , 不 得 指 定 捐 赠 人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作 为 受 益 人 。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定 向 募 捐 , 应 当 在 发 起 人 、 理 事 会 成 员 等 特 定 对 象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, 并 向 募 捐 对 象 说 明 募 捐 目 的 、 募 得 款 物 用 途 等 事 项 。 第 三 十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财 产 及 其 他 收 入 受 法 律 保 护 , 任 何 单 位 、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、 私 分 、 挪 用 。 ( 一 ) 本 基 金 会 投 入 人 对 投 入 基 金 会 的 财 产 不 保 留 或 享 有 任 何 财 产 权 利 。 ( 二 ) 本 基 金 会 取 得 的 收 入 除 用 于 与 本 基 金 会 有 关 的 , 合 理 的 支 出 外 , 全 部 用 于 登 记 核 定 或 章 程 规 定 的 慈 善 事 业 。 ( 三 ) 本 基 金 会 财 产 及 其 孳 息 不 用 于 分 配 , 但 不 包 括 合 理 的 工 资 薪 金 支 出 。 ( 四 ) 本 基 金 会 对 取 得 的 应 纳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、 费 用 、 损 失 与 免 税 收 入 及 其 有 关 的 成 本 、 费 用 、 损 失 分 别 核 算 。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基 金 会 根 据 章 程 规 定 的 宗 旨 和 慈 善 活 动 的 业 务 范 围 使 用 财 产 ; 捐 赠 协 议 明 确 了 具 体 使 用 方 式 的 捐 赠 , 根 据 捐 赠 协 议 的 约 定 使 用 。 接 受 捐 赠 的 物 资 无 法 用 于 符 合 本 基 金 会 宗 旨 的 用 途 时 , 基 金 会 可 以 依 法 拍 卖 或 者 变 卖 , 所 得 收 入 用 于 捐 赠 目 的 。 第 四 十 条 本 基 金 会 财 产 主 要 用 于 : ( 一 ) 关 注 促 进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的 项 目 ; ( 二 ) 关 注 促 进 儿 童 健 康 成 长 的 项 目 ; ( 三 ) 人 员 和 日 常 办 公 经 费 的 支 持 。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的 重 大 募 捐 、 投 资 活 动 是 指 : ( 一 ) 接 受 单 笔 捐 助 超 过 1 0 万 元 ; ( 二 ) 单 笔 投 资 超 过 1 0 万 的 保 值 增 值 活 动 ; ( 三 ) 其 他 理 事 会 重 大 募 捐 活 动 。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按 照 合 法 、 安 全 、 有 效 的 原 则 实 现 基 金 的 保 值 、 增 值 。 第 四 十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每 年 用 于 从 事 章 程 规 定 的 慈 善 事 业 支 出 和 年 度 管 理 费 用 的 比 例 ,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标 准 执 行 。 本 基 金 会 工 作 人 员 平 均 工 资 薪 金 水 平 不 得 超 过 上 年 度 税 务 登 记 所 在 地 人 均 工 资 水 平 的 两 倍 , 工 作 人 员 福 利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。 第 四 十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慈 善 资 助 项 目 , 应 当 向 社 会 公 开 所 开 展 的 慈 善 资 助 项 目 种 类 以 及 申 请 、 评 审 程 序 。 第 四 十 五 条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合 理 设 计 慈 善 项 目 , 符 合 本 基 金 会 宗 旨 和 章 程 的 有 关 规 定 , 优 化 实 施 流 程 , 降 低 运 行 成 本 , 提 高 慈 善 财 产 使 用 效 益 。 ( 一 ) 本 基 金 会 建 立 健 全 慈 善 项 目 的 决 策 、 执 行 、 监 督 机 制 , 对 慈 善 项 目 的 立 项 、 审 查 、 执 行 、 控 制 、 评 估 、 反 馈 等 环 节 建 立 科 学 、 规 范 、 有 效 的 要 求 , 设 立 项 目 管 理 机 构 , 配 备 人 员 , 行 使 项 目 管 理 职 责 。 ( 二 ) 本 基 金 会 按 照 公 开 、 公 平 、 公 正 的 原 则 , 确 定 慈 善 受 益 人 。 ( 三 ) 本 基 金 会 管 理 人 员 的 利 害 关 系 人 不 得 作 为 受 益 人 。 第 四 十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重 大 慈 善 项 目 , 应 当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, 且 人 数 不 得 低 于 到 会 理 事 人 数 的 三 分 之 二 。 本 基 金 会 的 重 大 慈 善 项 目 包 括 : ( 一 ) 年 度 慈 善 项 目 计 划 ; ( 二 ) 超 过 3 0 万 元 的 慈 善 项 目 ;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重 大 慈 善 项 目 之 前 , 应 当 及 时 向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报 备 。 项 目 资 金 的 使 用 要 严 格 国 家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, 按 照 捐 赠 协 议 专 款 专 用 。 慈 善 项 目 资 金 的 管 理 使 用 要 自 觉 接 受 财 政 部 门 、 审 计 机 关 、 行 业 主 管 部 门 、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社 会 公 众 的 监 督 , 认 真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,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。 第 四 十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要 加 强 项 目 档 案 管 理 , 保 存 慈 善 项 目 的 完 整 信 息 , 做 好 慈 善 项 目 的 建 档 归 档 工 作 。 第 四 十 八 条 捐 赠 人 有 权 查 询 、 复 制 其 捐 赠 财 产 管 理 使 用 的 有 关 资 料 ,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及 时 主 动 向 捐 赠 人 反 馈 有 关 情 况 。 本 基 金 会 违 反 捐 赠 协 议 约 定 的 用 途 , 滥 用 捐 赠 财 产 的 , 捐 赠 人 有 权 要 求 改 正 ; 拒 不 改 正 的 , 捐 赠 人 可 以 向 民 政 部 门 投 诉 、 举 报 或 者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。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基 金 会 可 以 与 受 助 人 签 订 协 议 , 约 定 资 助 方 式 、 资 助 数 额 以 及 资 金 用 途 和 使 用 方 式 。 本 基 金 会 有 权 对 资 助 的 使 用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。 受 助 人 未 按 协 议 约 定 使 用 资 助 或 者 有 其 他 违 反 协 议 情 形 的 , 本 基 金 会 有 权 解 除 资 助 协 议 。 第 五 十 条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执 行 国 家 统 一 的 会 计 制 度 , 依 法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、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会 计 监 督 制 度 , 保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、 真 实 、 准 确 、 完 整 。 本 基 金 会 接 受 税 务 、 会 计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实 施 的 税 务 监 督 和 会 计 监 督 。 第 五 十 一 条 本 基 金 会 配 备 与 本 基 金 会 开 展 活 动 相 适 应 的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和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。 会 计 不 得 兼 出 纳 。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,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 交 接 手 续 。 第 五 十 二 条 本 基 金 会 每 年 1 月 1 日 至 1 2 月 3 1 日 为 业 务 及 会 计 年 度 , 每 年 3 月 3 1 日 前 , 理 事 会 对 下 列 事 项 进 行 审 定 : ( 一 ) 上 年 度 业 务 报 告 及 经 费 收 支 决 算 ; ( 二 ) 本 年 度 业 务 计 划 及 经 费 收 支 预 算 ; ( 三 ) 财 产 清 册 〖 当 年 度 捐 赠 者 名 册 及 有 关 资 料 〗 。 第 五 十 三 条 本 基 金 会 换 届 、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以 及 清 算 , 应 当 进 行 财 务 审 计 。 第 五 章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及 信 息 公 开 第 五 十 四 条 本 基 金 会 按 照 《 慈 善 法 》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重 大 事 项 报 告 的 相 关 要 求 和 指 引 , 履 行 报 告 义 务 。 第 五 十 五 条 本 基 金 会 按 照 《 慈 善 法 》 和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信 息 公 开 的 相 关 要 求 , 履 行 信 息 公 开 义 务 。 第 六 章 终 止 和 剩 余 财 产 处 理 第 五 十 六 条 本 基 金 会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, 应 当 终 止 : ( 一 ) 出 现 章 程 规 定 的 终 止 情 形 的 ; ( 二 ) 因 分 立 、 合 并 需 要 终 止 的 ; ( 三 ) 连 续 二 年 未 从 事 慈 善 活 动 的 ; ( 四 ) 依 法 被 撤 销 登 记 或 者 吊 销 登 记 证 书 的 ; ( 五 ) 法 律 、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应 当 终 止 的 其 他 情 形 。 理 事 会 应 当 在 终 止 情 形 出 现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内 成 立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,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。 不 成 立 清 算 组 或 者 清 算 组 不 履 行 职 责 的 ,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可 以 申 请 人 民 法 院 指 定 有 关 人 员 组 成 清 算 组 进 行 清 算 。 第 五 十 七 条 本 基 金 会 终 止 , 应 在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1 5 日 内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审 查 同 意 。 第 五 十 八 条 本 基 金 会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前 , 应 当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指 导 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, 完 成 清 算 工 作 。 本 基 金 会 清 算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, 在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,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、 政 策 和 本 章 程 的 规 定 转 给 宗 旨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慈 善 组 织 , 用 于 慈 善 事 业 。 相 关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、 政 策 和 本 章 程 未 规 定 的 , 由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组 织 捐 赠 给 与 本 基 金 会 宗 旨 相 同 或 者 相 似 的 慈 善 组 织 , 并 向 社 会 公 告 。 本 基 金 会 应 当 自 清 算 结 束 之 日 起 1 5 日 内 向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申 请 注 销 登 记 ; 在 清 算 期 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。 第 五 十 九 条 本 基 金 会 自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发 出 注 销 登 记 证 明 文 件 之 日 起 , 即 为 终 止 。 第 七 章 章 程 修 改 第 六 十 条 本 章 程 的 修 改 ,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后 3 0 日 内 , 报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。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六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经 2 0 2 0 年 1 1 月 2 7 日 第 二 届 第 1 次 理 事 会 会 议 表 决 通 过 。 第 六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于 理 事 会 。 第 六 十 三 条 本 章 程 经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, 自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。 第 六 十 四 条 本 章 程 如 与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政 策 不 符 , 以 国 家 法 律 、 法 规 、 规 章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为 准 。 上 海 华 健 儿 童 伤 害 预 防 公 益 基 金 会 理 事 情 况 表 监 事 情 况 表 沪 I C P 备 1 4 0 5 3 3 8 9 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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